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223號
原 告 黃正利
被 告 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四季早泳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雀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另將通知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洪美鶯、洪魁良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