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木成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陳木成等人應就坐落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 國101 年7 月9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變更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聲請人係以相對人陳 木成為陳耍之繼承人之一,未拋棄繼承,卻不為系爭土地之 繼承登記,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為由聲請本件調解,並為如 上之聲明,是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 性質屬撤銷詐害債權之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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