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8年度,98號
PKEV,108,港簡,98,2019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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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郭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國安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本院108 年度港簡字第
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06,1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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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