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8年度,98號
PKEV,108,港簡,98,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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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港簡字第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郭譯  


被   告 周國安 


      周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周國安周國平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周國安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然未依約繳 款,至108 年6 月11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萬6,16 9 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嗣被告周國安之母即訴外人周黃文 惠於民國106 年4 月3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詎被告周 國安為避免遭強制執行,竟於106 年10月8 日與其他繼承人 即被告周國平,協議由周國平單獨繼承,並以分割協議為登 記原因將系爭土地辦理登記,而排除被告周國安之權利,有 害原告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規定訴請 撤銷被告等人就系爭土地所為之協議分割及登記行為,並將 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被告周國安、周國 平就被繼承人周黃文惠所遺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 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 周國平就系爭土地於106 年10月24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



權行為,應予塗銷。
貳、被告周國安周國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周國安有債權及被告等人就之遺產有分 割協議並辦妥分割登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 促字第11147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暨異動索引、被繼承人周黃文惠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7-10、42-49 頁)等 件為證,並有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8 年7 月30日北地一 字第1080006828號函檢送辦理分割繼承相關資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52-60 頁),且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供 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各個財產公同共 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 照)。準此,倘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後 ,該分割遺產之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經分割之遺產整體, 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得以經分割遺產中某個別遺產之分配有害 債權,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經查,被繼承人 周黃文惠除系爭土地外,尚留有附表編號2 之其他遺產,經 繼承人以分割協議進行分割,此有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 8 年7 月30日北地一字第1080006828號函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108 年7 月10日中區國稅北 港營所字第1081952651號書函檢送被繼承人周黃文惠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34 、57頁),是 原告僅以周黃文惠遺產一部之系爭土地分配有害原告債權而 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見本院卷第39-41 頁),難認 適法。從而,原告請求撤銷被告等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登 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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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繼承人周黃文惠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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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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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 │○○鎮 │○○ │1465-66 │6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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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其他財產 │價值(新臺幣元)│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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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現金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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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