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73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
被 告 吳明輝
被 告 吳明釧
被 告 蔡瑾綝
被 告 吳翰妮
被 告 吳航霈
被 告 吳靖諠
被 告 吳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2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係代位吳明輝、吳明釧、蔡瑾綝、吳翰妮、吳航霈 、吳靖諠行使分割請求權,此六人之身分應為被代位人而非 被告,原告列其等為被告應屬有誤,應更正之(即撤回此部 份之訴訟,並將本訴訟通知被代位人參加訴訟)。二、本院於上述日期行言詞辯論,並先以被代位人之身分,通知 該六人,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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