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8年度,73號
PKEV,108,港簡,73,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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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73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 
被   告 吳明輝 


被   告 吳明釧 

被   告 蔡瑾綝 

被   告 吳翰妮 

被   告 吳航霈 


被   告 吳靖諠 

被   告 吳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2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係代位吳明輝吳明釧蔡瑾綝吳翰妮吳航霈吳靖諠行使分割請求權,此六人之身分應為被代位人而非 被告,原告列其等為被告應屬有誤,應更正之(即撤回此部 份之訴訟,並將本訴訟通知被代位人參加訴訟)。二、本院於上述日期行言詞辯論,並先以被代位人之身分,通知 該六人,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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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