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8年度,427號
PDEV,108,斗補,427,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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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馬興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綋茞即王志偉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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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