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馬興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綋茞即王志偉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