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康擇虎
康素珠
康江綿
康生龍
康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5月7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五行至第六行「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判決之表 示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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