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薪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8年度,420號
PDEV,108,斗小,420,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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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粘舜強 


被   告 黃旗旺即昇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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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