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耀駒等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邱耀駒、李嘉真、 邱聆炫間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186建號建物,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 無效。惟查,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經核其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地籍異動索引所示,買受人 買受後均於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嗣出賣人之原抵押權並 因清償因塗銷登記,尚未違一般買賣交易慣例。另聲請人亦 未主張其他理由或依據,而可期待相對人就此金融機構之消 費借貸債權請求能同意到院為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 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亦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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