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1521號
NHEV,108,湖簡,1521,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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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邱繼峰 
被   告 吳龍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肆萬壹仟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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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