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林谷源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聖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及李忠郎間履行
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惟原告
曾因同一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1,000 元(參見本
院108 年度湖調字第239 號卷),依民事訴訟法第423 條第1 項
規定,該調解程序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依法應扣除之,是
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以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