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937號
NHEV,108,湖小,937,2019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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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彬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美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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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