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738號
NHEV,108,湖小,738,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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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738號
原   告 萬慧貞 
被   告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代 理 人 李景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在被告之大坪林分店繳付 訂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報名參加被告主辦之(國外) 斯里蘭卡九日旅遊行程,詎被告竟以各種原因規避履約責任 ,企圖以另一旅遊行程以取代伊訂購之旅遊型行程,致伊受 有精神上損害等語,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
二、被告則以:其並未刻意規避應付之履約責任,實因原告所欲 參加之旅遊行程,至預定之報名截日止,報名參加人數未達 該行程之預定開團人數(即16人以上),以致無法開團成行 ,被告依兩造簽訂之國外團體旅遊合約書第10條約定(見本 院卷第10頁),通知被告解除契約,且欲退還訂金,絕非惡 意不成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 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其曾給付訂金4 萬元,參加被告主辦之(國外 )斯里蘭卡九日旅遊行程,嗣因未能開團而有爭議等節,業



據提估被告開立之收費明細、國外團體旅遊合約書、該行程 之旅遊資訊、國外旅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新北市政法消費者 保護官處理紀錄等件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 主張,應堪信實。然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以法律 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因本件旅遊糾紛,被 告何以侵害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等人格法益,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 償,即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4 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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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