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600號
NHEV,108,湖小,1600,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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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闕慧蓉 
被   告 蘇孝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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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