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468號
NHEV,108,湖小,1468,201910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468號
原   告 隱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朝陽 
訴訟代理人 陳永欣 
      周彣潔 
被   告 李婯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原宣判日因颱風順延1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