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340號
NHEV,108,湖小,1340,2019102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修方強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34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
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876元,及自民國107 年3 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莊達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