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薪資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小字,108年度,23號
NHEV,108,湖勞小,23,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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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信榕
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3號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7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楊千慧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
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898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莊達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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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