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 江永成
上列上訴人與江阿月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年8月3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