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九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純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1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50 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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