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113號
CLEV,108,壢簡,1113,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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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13號
原   告 鄧美純 
被   告 陳佑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佑承邱奕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即陳佑承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被繼承人陳佑承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 但書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佑承於民國106 年1 月30日4 時許, 夥同被告邱奕琳,侵入原告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之住所,竊取 屋內之財物,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等語。嗣本件被告即陳佑承,於起訴後之108 年 6 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余保存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之結果可佐,已喪失當事人能力,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到院聲請 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再查報被告陳 佑承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被繼承人陳佑承之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之當事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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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