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793號
CLEV,108,壢小,1793,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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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溫春福 
被   告 許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南投縣,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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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