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325號
CLEV,108,壢小,1325,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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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   告 游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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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