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尾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305號
CLEV,108,壢小,1305,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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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鍾權勇 
被   告 朱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30日寄存送 達於原告,並於108 年10月1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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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