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185號
CLEV,108,壢小,1185,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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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185號
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鍾袁光

被   告 李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4,476 元,及自民國10 8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 萬4,476 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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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