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8年度,353號
CLEV,108,壢保險小,353,2019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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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曾建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且於民事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 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436 條之23等規定,亦適用之。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於起訴狀上雖以被告姓名「曾建 凌」、騎乘之車輛車牌號碼為「710-MDG 」之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系爭車輛)及使用「0976」開頭之手機號碼(下稱系 爭手機,詳細號碼詳卷)等方式特定被告,惟未提出被告之 年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而本 院於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查詢以被告姓名「曾建凌」所 得查詢結果共有數筆,且經本院數次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調閱本件車禍事故之相關卷宗,該分局回覆均以本局 未有該案資料等語,此分別有108 年5 月3 日園警分交字第 0000000000號、5 月8 日園警分交字第1080011840號、10月 1 日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查,顯查無被告之年籍資 料,另依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汽車車籍查詢及行動電話號碼查 詢結果,系爭車輛之所有人及系爭手機之申登人均非被告, 且前開人等之全戶資料中亦無被告資料,是本院無從依現行 卷證資料,得知原告欲起訴對象之正確年籍及其送達地址, 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故本院 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已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地、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並於同 年8 月29日前業已送達原告,有原告之民事陳報狀1 份附卷 可稽,然原告已逾補正期限,仍未補正前開資料,其訴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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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