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建簡字,107年度,8號
CLEV,107,壢建簡,8,2019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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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彭健杰 

被   告 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珹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 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青潭派出所,並於108 年8 月12日生送達效力,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查詢簡 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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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