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8年度,40號
SJEV,108,重簡調,40,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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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林文誠 

相 對 人 林新財 

相 對 人 蔡杏春(即共有人蔡林金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許美英 


相 對 人 蔡月庭(即共有人蔡林金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蔡月英(即共有人蔡林金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蔡進生(即共有人蔡林金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10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係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揆諸 前開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不動產 所在地為新北市新店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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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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