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黃依萍
原告與被告翁鴻昌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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