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788號
SJEV,108,重簡,1788,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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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黃依萍 
 
原告與被告翁鴻昌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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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