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742號
SJEV,108,重簡,1742,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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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42號
原   告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奕安律師
      陳鴻元律師
 
原告與被告朱家正提姆沃克動物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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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