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410號
SJEV,108,重簡,141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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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4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   告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名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
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劉名修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對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則由被告劉名修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4 年8 月 5 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授權被告劉名修使用,故被告劉 名修依被授權人基本資料表及同意書之約定,亦須對其持用 公司卡所產生之應付款項負一般保證人責任。嗣被告劉名修 持卡簽帳消費,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卻未依約給付應付帳 款,計至108 年2 月10日止,尚餘新臺幣(下同)192,560 元(其中本金為191,360 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為 本件請求,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事實,業據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卡公司基本資料及同意書、被授權 人基本資料表及同意書、公司卡額度同意書、人攻帳單彙總 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畫面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受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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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