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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