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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更一字,108年度,1號
SJEV,108,重小更一,1,2019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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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家杰 

被   告 郭覲瑜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家杰為原告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7 條第3 項規定 參照。
二、本件原告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銘章, 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8 年8 月17日原告所 屬社區改選管理委員,並於108 年9 月10日改選主任委員為 劉家杰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在案,此有原告社區108 年8 月 17日第七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新北市林口區公 所108 年9 月18日准予報備函等件影本可稽,因劉家杰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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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