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3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與被告陳和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叁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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