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979號
SJEV,108,重小,2979,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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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9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贊育 
被   告 蕭宗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
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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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