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955號
SJEV,108,重小,2955,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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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955號
原   告 吉一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徐永杰 
被   告 謝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陸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為民國95年1月(推定15日 )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07年9月22日受損時 ,已使用逾4年,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 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 為四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四三八,其最後一年 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 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就零件修理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400元,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40元。 此外,原告另支出修車工資6,200元,此無折舊問題,是原 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車費用,共計6,240元(計算式:6,2 00元+40元),另原告另受有2天不能營業之損失計2,972元 (計算式:1,486元×2),亦有台北縣(現新北市)汽車駕 駛職業工會函、估價單為證,是原告共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 額,計9,212元(計算式:2,972元+6,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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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一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