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8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吳金誠
被 告 詹紫晴(原名詹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
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按延滯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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