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782號
SJEV,108,重小,2782,2019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李宜靚(原名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