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簡調字,108年度,1157號
SJEV,108,重司簡調,1157,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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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憲忠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 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得終止時而不終止,並非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 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參照)。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憲忠翁倩文積欠聲請人債務 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陳憲忠翁倩文將名下 之不動產借名登記予相對人陳宥升名下,為保障聲請人之債 權,爰聲明代位相對人陳憲忠翁倩文對相對人陳宥升請求 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陳憲忠翁倩文對相對人陳宥 升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以系爭借名登記 關係業已終止為其前提,然聲請人僅表示得以代位終止,但 並未釋明對於系爭借名登記現己或將欲如何代為終止之意思 表示或有其他足認業已終止之情事,即逕謂得以代位相對人 陳憲忠翁倩文對相對人陳宥升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自屬不當。故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 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 ,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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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