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黃祥益
陳柏文
林敬智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原告與被告床研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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