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賴元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伍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