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126號
TYDV,103,司促,15126,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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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賴元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伍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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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