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83號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 務 人 吳伯春(即郭瀞孔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郭冠伶(即郭瀞孔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郭之嬅(即郭瀞孔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郭錦蓮(即郭瀞孔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郭玲安(即郭瀞孔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郭相宏(即郭瀞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陸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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