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584號
TCDV,99,司促,34584,2010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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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4584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劉俊杰 
債 務 人 紀榮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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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