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337號
TPDV,98,司促,15337,200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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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立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57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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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