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孫承平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元(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二、曾向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其逾30日不開始協商:應提出金融機 構自受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文件。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96年4 月1 日起至98年4 月 1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 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 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1 年(即自97年4 月起至98年3 月)薪資 明細表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 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另應說明租屋地與現住地不一致之原因及租 屋之必要,並提出現在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15,000元 之繳款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甲○ ○、孫○○、孫○○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甲○○、孫 ○○、孫○○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 資料清單。
八、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㈠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另應提出合 作金庫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 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 及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清償期)。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未成年子女孫○○、孫○○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 或證明、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十三、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之94年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 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 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 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