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48號
SCDV,98,司促,948,200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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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 理 人 蔡玉玲 
債 務 人 沈晉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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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