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121號
TNDV,98,繼,121,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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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林阿梅
      林聖朋
      林進壽
      林進南
      林財雄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明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鄉○
○村○○路000巷00號)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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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