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3873號
TPDV,96,促,43873,2008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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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3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韻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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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