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12號
TPDV,97,促,912,2008021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侑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