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862號
TPDV,97,促,4862,200802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貳拾貳萬伍仟零貳元,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白麗華於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四日向聲請人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參拾萬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
  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
  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止,共累246631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狀請鈞院
  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