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貳拾貳萬伍仟零貳元,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白麗華於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四日向聲請人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參拾萬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
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
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止,共累246631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狀請鈞院
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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