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698號
TPDV,97,促,4698,2008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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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允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烏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稚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重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俊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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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